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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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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谱约骸U庑┱澈罄粗阅芄欢崛�*的胜利,成为执政党,就说明它们本身是具有政治竞争力的。但在执政以后,这些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动力机制发生了变化,其他政治派别的批评没有了,外部压力逐渐减弱,自身建设主要是基于政党属性、政治理想的一种自觉行动。这种自觉性如果不能保持持久稳定,自身建设的结果就具有不确定性。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2)
如何解决非竞争性政党自身建设动力机制不足的问题,是任何长期执政的这类政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说竞争性政党是在选民定期的选择和其他政党的竞争下不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的政治竞争力的话,中国共产党则必须按照“*”的要求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因此,“*”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和完善自身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的要求实质上是人民的要求,是执政党对人民要求的回应与践行。换句话说,人民的要求和最终选择是加强非竞争性执政党自身建设最根本的外在动力。如果党不能自觉地将这种外在动力转化为自觉的内在要求,在没有即时的政治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就可能丧失与时俱进地完善自己的内在动力。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意义和价值,才能提高执政党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迫切性。
  内部*机制关系到竞争性政党的竞争力,对长期执政的非竞争性政党来说,党内*更是党的生命
  任何一个政党要把自己的广大党员、干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战斗力的集体,就必须有一定的原则来规范其内部运作。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党内部运作的基本机制是*原则。这主要表现为:党的决策均由党的权力机关讨论表决通过;党的干部以及党所推荐的各种公职候选人乃至党所提出的总统候选人等都由党内选举产生。如前所言,在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政党作为“政治市场”的“厂商”,内部*机制是关系到其自身政治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如果一个政党没有一定程度的党内*,就不能对公民的利益要求随时进行调查、收集和整合,就不能集中本党的智慧,也就不能保证在政治上符合选民意愿和形势需要的竞选纲领,就不能吸引更多的选民。如果一个政党没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党内*,就不能保证把本党最具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成员推举出来,那么在竞选中就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击败。如果一个政党没有一定程度内部的*机制,就不能充分调动全党的力量和每一个成员的积极主动性全力以赴地投入竞选。因此,我们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党内部实行*机制虽然有政治文化传统因素、政党阶级属性等因素,但主要还是在外部压力下保持自身生机和活力、提高自身政治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一种不自觉的必然选择。
  党内*对提高竞争性政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非竞争性执政党来说,党内*更是党的生命,关系到其执政地位甚至生死存亡。一个掌握国家机器的执政党在没有即时外部压力、政治对手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党内*,就可能功能退化,执政能力式微,失误频频,丧失生机活力,就不能代表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乃至丧失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人民所抛弃。
  只有充分的党内*,才能在全党形成*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党员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才能把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只有发展党内*,才能使全党始终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对领导干部实行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问题。苏共、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印度国大党、印尼专业集团、日本自民党等几个大党老党都是因缺乏*和*而丧失政权甚至*的。这些教训从反面揭示了“党内*是(非竞争性)党的生命”论断的深刻含义。 。 想看书来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3)
党内*必须制度化,必须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制度化水平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政党,其制度建设经过长时间的建设已经比较成熟。它们对于自身活动的每一个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和原则,如决策制度、选举制度、经费筹集制度、纪律维护制度、党员活动制度等等。即使有些政党对自身活动做出的制度规范不多,主要依靠一些惯例来规范,但这些惯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具有实际的权威和约束力,并且这些制度与议会*政治的一系列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相互配套,使党内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按章运行。
  *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曾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而党内*制度化是党内*的根本组织保障,实现不了党内*制度化,就实现不了真正、完全的党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基于这种认识,在推进党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过去长时期里“*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离开*讲集中,*太少”的状况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实现党内*制度化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从进一步推进党内*建设的战略要求来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内*制度化方面,以下几个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具有关键性意义。
  (一)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是党内*集中制最生动的体现,是党员行使自己管理党内事务权利的最主要渠道。当前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应该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保证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第二,制定党代会代表产生的详细规则;第三,明确规定必须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第四,积极推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二)创新权力监督制衡制度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政治竞争力政党的普遍特点。作为执掌国家公共权力的中国共产党,*现象蔓延的势头长期得不到遏制的现实说明,能否有效地对权力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和控制,不仅是发展党内*的需要,也是对长期执政的一种严峻考验。为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二是在执政党内部建立适当的分权制衡机制。
  (三)严格任期制度与弹劾罢免制度
  西方政党普遍建立了任期制和弹劾罢免制度。*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论述中就已提出建立这类制度的问题。我们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党的任期制度、弹劾罢免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党的领导不仅要明确规定每届的任期,而且要进一步明确规定连选连任的届数和各级领导职务年龄的上限,以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和人才的顺利成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那种将弹劾罢免制视为西方资产阶级专利品的传统观念,引入弹劾罢免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之成为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机制。
  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必须提高党内*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有效的制度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必须对行为主体的行为产生实际的激励或制约功能。有效的制度设计必须科学化、合理化,符合客观规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制度运行有效性的保证。就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性来说,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4)
(一)提高*制度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
  程序是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人类法治文明的实践告诉我们,程序性规范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实体性规范。有人指出:“在字面上看,斯大林为苏联制定的1936年宪法几乎是*权利的一个典范。”其言外之意是,没有操作性的程序安排,这些“*权利”全被虚化了,甚至出现集权专制。对政党来说,没有程序的党内*是缺少制度保证的空中楼阁。正因为如此,西方政党在其内部运作中非常重视程序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以英国保守党领袖选举制度为例,它详细规定了投票的方式(秘密投票),投票结果的公布(当众宣布,监票人要宣布每位候选人所得的票数,每次投票结果要通知给每位候选人和提名人),投票的时限(当提名在事先定好的一个星期四的中午12点钟结束后,第一轮投票在下个星期二举行,如果有必要,第二轮投票将在接下去的星期二举行,第三轮在星期四举行,如果第三轮投票仍然无结果,先是在两个候选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举行第四轮投票)。为了防止一些候选人轻率从事,把竞选领袖活动当成儿戏,被别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被要求在他的提名单上签字,这样一来,得不到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便不能参加”。可见程序非常详细完备,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虽然也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程序性制度,但是总的来看,对程序在党内*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仍认识不足。因此,借鉴其他政党内部运行程序和规范,确立以下程序性规则非常重要:
  第一,召开正式会议的规则。对于任何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决策和决议,都必须在党章和准则规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不能在一个随意组合的、不定型的群体中进行,也不能用“碰头会”之类非正式会议以及会下个别协商的方式代替正式会议。
  第二,党内充分讨论的规则。这包括正式会议前的通报、酝酿、协商,也包括正式会议上畅所欲言的自由讨论。要保证党员或党员代表在不受外界政治干扰的条件下对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政治辩论,使各种不同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的机会,要保证党员和党员代表在党内部会议讨论中的言论自由,不准任何人身攻击,严禁任何形式的政治*。必要时采用听证会、辩论会的形式。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真正地而不是形式地集中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
  第三,表决的规则。这是党内*的关键性程序。对重要问题的决定是不是按*集中制办事,基本标志就在于是否实行表决,是否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据。因此,党内决策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多数原则通过批准或否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表决的结果应有严格的统计,记录在案,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凡是没有经过投票和多数同意的决议、决定不应作为党组织的决议或决定,只是党的个别领导人的建议,允许保留或下次再议,但不能视为有执行力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回避的规则。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党内讨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为了避免偏见或成见,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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