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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留学全攻略-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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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面试时切勿精神紧张,听不懂外文,可请求再说一遍,自已回答问题表达不清楚的,可请示允许再说一遍,切忌不懂装懂,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

    4。面试时应用充分的理由说明去美国的目的。

    5。一定要说明学习期满你将按时回国。

    申请赴德留学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三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0),分别贴上证件照。

    2。有效护照。

    3。德国大学的入学通知书(zulassungsbescheid)或入学申请证明(bewerberbestaetigung)。

    4。全部留学费用来源证明,可采取下列方式:

    a)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银行账户上至少为一学年存一万二千马克的证明。每月取款不得超过一千马克。账户底数不得少于三千二百马克,这笔款只有在外国人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取。也可以在德国某一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设这种账户。其他经费来源必须通过适当的材料有说服力地说明。

    b)也可以提供不限金额总数的经济担保书,或由一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住者提供的不可撤回的银行担保。此担保须包括外国人管理法第83条和84条中提到的各种费用(交通和其他旅费、管理费、必要的官方陪同费,用于生活,包括提供住房、医疗和照料等的公共资金)。

    c)获奖学金证明

    所有材料须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材料不全的申请不能受理。使馆和德国主管机构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必须最迟在德国大学注册或语言考试前的六周前向使馆递交申请。迟交的申请一般无法及时审理完毕。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按及时约定的时间递交。递交申请时间只能于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打电话约定,电话号码:(010)65321925。每份签证费为50马克,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及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均免费。

    一旦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使馆会立即按您留下的地址将护照邮寄给您。

    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 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层,邮编:200041

    电话:(021)62171520

    传真:(021)62180004

    2。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环市路339 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

    电话:(020)83306533

    传真:(020)83317033

    3。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地址:香港中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字楼(unitedcentre,21st。 floor95 queensway…central; hongkong)

    电话:(00852)21058777

    传真:(00852)21058788

    1。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北侧入口,邮编100600

    预约电话:0086…10…65321925

    网址:http://www。dtbotschaftpeki。org。cn

    传真:0086…10…65323557

    留学德国的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对于想到德国来留学的学生来说,是一份相当重要的文件。申请人在办理签证时需要经济担保;留学生在国外延长居留许可时,也需要经济担保;留学生在享受注册大学生待遇时,还需要出示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是保障留学生在德国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证明。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自费经济担保。在申请人收到德国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就可以在德国各银行驻华分行开立自己的银行户头,待将一定数量的担保金存入户头后,就可以得到银行出具的自费经济担保证明书。一般,银行对自费经济担保人有两条规定:第一,每月只允许从户头上提取最多一千马克;第二,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三千二百马克。此余额需在离境时凭移民局的注销证明才能全部提取。

    根据德国驻华各使领馆的要求,自费经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一万马克,但各地移民局在审核材料时,会根据目的地的经济状况决定最低自保金额。所以,在实际办理中,自保金额的要求会从一万马克到四万马克不等。需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是金额越高,签证的成功率就越高,此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留学生每年延长居留许可时,一般需要出示至少一万马克的经济担保证明,以确保在未来的一年中不存在经济问题。

    第二类是公民保人经济担保。此证明是由德国公民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担保留学生在德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要求德国公民亲自前往所居住城市『政府』或德国驻外使馆,出示自己的经济证明,签署一份正式的经济担保书。这种形式的担保要求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有良好的信任关系。

    原则上,用以上两种经济担保,申请签证的成功率是相等的。因此,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

    附1:出国留学购汇出台新规定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公民出境换购外汇的政策有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之后,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金通知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到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在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出国留学人员需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如果没取得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挂牌汇率办理退款手续,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标准为: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加收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2。出国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暂行办法(1998 )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签约派出的留学人员,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回国服务后,基金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将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的办法如下:

    1。留学人员出国前应仔细阅读《出国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各项内容,并携带《证明表》出国。

    2。留学人员回国前,由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国家教委外事司印制)。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之复印件贴在《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3。留学人员应按《证明表》中要求认真填写第二、三、五、六、七项并附上有关材料。

    4。留学人员回国向国内工作单位报到工作后,由工作单位在《证明表》相应的栏目〃留学人员国内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盖章。

    5。《证明表》应在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寄或送交基金委。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邮编:100031

    电话:01066413191,

    传真:01066413195。

    6。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在审验上述材料后,出具〃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由有关部门依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方式,将留学人员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

    7。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本人领取;

    (2)委托他人领取:另须出具取款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3)划转:须正确写明户名、开户行及帐号;

    (4)邮汇:须写明详细地址,汇款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承付。

    8。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将〃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附于《证明表》,交由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办理〃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然后由有关部门依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方式,将保证金本息退还本人。存期未到、提前领取的按活期计息。

    3。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留学,进一步完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二、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三、为鼓励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四、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而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分别由最后就读学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提供的培养费确定。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重复收费。

    五、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审核并取得有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六、在校大专以上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前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一年。在职人员申请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量的外汇,并可在购买出国机票时享受优惠。

    八、国家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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