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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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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

    (3)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是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由此可见,trims协议主要是禁止产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东道国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外汇管制要求以及本地销售要求之类的投资措施,不管这种措施在国内法律或行政规定下是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还是以满足这些作为企业取得优惠所必备的要求。

    3。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

    根据trims协议第4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方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正如协议序言所指出的,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方的贸易、发展和财政的特殊需要〃。但是,发展中成员方的此等背离不是永久『性』的,而只是〃暂时〃的。至于这种〃暂时〃到底持续多久,第4条并无明确规定,还应结合协定的第5条第2款和第3款加以理解。这两款指出,发展中成员方与协定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予以取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予以取消。

    4。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据trims协议的第5条,缔约各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将其正在实施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所有投资措施,包括这些措施的普遍『性』或特殊『性』,以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一并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且发达成员方要在2年之内,发展中成员方在5年之内,最不发达成员方在7年之内,取消这些投资措施。对实施trims协议确实有特别困难的发展中成员方,成员方全体应根据该成员的申请决定给予适当延长的过渡期。成员方全体在作出决定时,应综合考虑该成员方特殊的发展、金融及贸易需要。关于本协议生效之后,实施期限不足180天而又与本协议相被背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不给予过渡期,即这些投资措施,缔约各方应立即取消。此外,协议还对过渡期内新建企业是否适用投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即只要该措施能促进产业结构的积极调整并能提高该产业的自由化程度,成员各方对这些新建企业仍可适用与其他同类企业相同的投资措施,但是该投资措施应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结束时停止使用。

    5。透明度要求

    trims协议第6条指出,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各成员方重申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1979年11月2日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及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部长宣言》中所承诺的关于透明度和通知程序中的各项义务。具体说来,每一成员方应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通知秘书处,这些应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作出的,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和地方当局所适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索取资料的请求,应给予适当的考虑;对于另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事项,应给予适当协商的机会。各成员方对于会阻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妨碍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则无需予以披『露』。

    此外,trims协议还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协商和争端处理〃、〃成员方全体的重新审查〃等问题均作了有关规定。

    trims协议不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其『性』质、结构、内容以及具体的适用诸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它的法律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trims协议》非属纯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具有双重『性』质。

    尽管《trims协议》将特定范围的投资规范纳入新的多边贸易法律之中,并被视为当今最具广泛意义的国际投资法典,但严格地说,它并不是一部纯粹的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

    《trims协议》是在gatt机制下产生并为完善catt而制订,其目的是要让各成员方货物在某成员方境内不因采取某种投资措施而受到歧视,从而避免使贷物贸易受到扭曲。《trims协议》序言也规定,该协议的宗旨是〃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跨国投资〃。并且《trims协议》所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相当一部分投资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并未涉及。《trims协议》虽然直接援用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透明度等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管制trims,但这些原则,仍然只是货物贸易基本原则,而非完全是有关外资待遇的法律原则。此外,《trims协议》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直接适用gatt1994第22条、第23条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有关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有关《trims协议》的运行情况也由世界贸易组织属下的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因此,《trims协议》首先是一项货物贸易协议。这也是《trims协议》与一般的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的重大区别所在。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trims协议》具有投资协定的『性』质。因为,《trims协议》调整的贸易行为之范围非常有限,它仅调整由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最终享受协议权利,承担协议义务的是作为货物进口或出口方的外国投资者,这种货物进出口活动本身是其投资权利的一部分。而且,《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往往是东道国外资立法内容的一部分,wto的许多成员方将不得不因《trims快议》的制订与生效而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修改、删除其外资法中与《trims协议》不相符合的条款。

    2。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确定的多边贸易的总体框架中,《trims协议》只有相对独立的框架结构。

    在《世界贸易织织协定》附录1a序列中,《trims协议》与gait1994是两个平行的法律文件,两者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但从渊源上讲,《trlms协议》源于《gatt》,并以化《gatt》为其母体。从《rims协议》的内容来看,它不仅大量地将《gatt》的一些原则与规定融入其条文之中,而且其一些条文更似〃法律适用法〃,直接指明适用《gatt》的相关条文。如《trims协议》第3条为规定〃cata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可以说《trims协议》无法脱离《gatt》而单独发挥管制trims的功效。

    3。《trims协议》有关条文的内容尚未确定,体系也未完全定型,具有〃暂行规定〃的『性』质。

    《trims协议》在订立时就在其第9条中规定了在《世界贸易协定》生效后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改的必要『性』,这说明现行有效的《trims协议》只是缔约各方暂时达成的临时『性』协议。

    4。《trims协议》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trims协议》作为各缔约方相互妥协的结果,既坚持了对违反gatt第3条、第11条的trims加以限制的原则『性』,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条款〃,体现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这一特点使得《trlms协议》更易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各类国家所接受。

    5。《trims协议》有关条文在表述上采用概括『性』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

    《trims协议》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trims的定义,只是在第1条中概括『性』地说明其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后又在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中具体列举所应限制的与gattl994有关条款不符的trims。运用这一立法技巧既可以较为清楚地对trims作出界定,又能避开缔约各方在trims定义问题上纠缠不清的难题。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法律意义

    《trims协议》的诞生,对于完善全球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该协议的法律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大促进了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制的完善

    《trims协议》成功地突破了多边贸易体制局限于货物贸易的缺陷,第一次将投资问题纳入了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制之中,打破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隔阂,从而揭示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密切联系。它拓宽了该法律体制的管辖范围,并扩大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使多边贸易组织第一次具备了规范国际投资的职能。

    2。实现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重大突破

    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立法长期以来步履艰难,世界『性』的投资法典虽然长期酝酿却未有实质成就。一些国家或经济集团虽然制定了一些协定、行动守则,但其适用内容特定,适用范围狭窄,更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汉城公约》)虽具有较为广泛的世界『性』,但仅限于解决投资争议、投资担保等个别领域的特定法律问题。《trims协议》的诞生,在国际投资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第一部世界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实体『性』投资协定,使投资领域的国际立法焕发出勃勃生机。

    《trim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中所列的重要文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其载体,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使《trims协议》具有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样的世界『性』和广泛的法律约束力,成为具有前所未有的国际影响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投资协议。借助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机制,《trims协议》的效力是为任何一次世界『性』投资立法所无法比拟的。

    此外,正如前面所提到的,《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的一系列运用于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从而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使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3。促进了各国外资立法的统一『性』、公开『性』

    《trlms协议》为各缔约方管制trims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准则,并以此约束各缔约方的外资立法,要求限期取消有关的trims。这就使以各种鼓励、限制措施作为外资法主要内容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使本国的外资立法、政策与《trims协议》接轨,国际社会出现了按《trims协议》的原则重塑外资立法的浪『潮』。与此同时,各缔约方按照《trims协议》的要求,不断提高外资立法的透明度。可以说在促进各国外贸立法统一『性』、公开『性』方面,《trims协议》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4。加强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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