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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戏的前世今生-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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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四郎的伦理底线(4)
当然,“义”并不是道德的全部,佘太君说“天地为大,忠孝当先”,就暗含了对杨四郎的批评。京剧《四郎探母》对杨四郎有保留的道德肯定,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把每个戏剧主人公都演成完人和英雄模范,《四郎探母》告诉我们,艺术并不只是用来歌颂英雄或者揭露罪恶的,有时它也可以用来写写像杨四郎这样的争议人物,纵然大节有亏,毕竟也不是无情无义的禽兽。当然,要写得好,要成为经典,还需要对特殊人格的境遇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有更多的洞察与揭示。既身为番将又身为杨家儿郎,要恰如其分地回应观众对于持有这种矛盾的双重身份的戏剧人物矛盾的道德期待,才有可能写出和演出一个虽有违“忠孝”之道,却仍然能够让公众接受的杨四郎。
  一方面,《四郎探母》当然要为杨四郎之成为让人同情的戏剧主人公解决一些道德上的障碍,比如说强调四郎是在流落番邦的特殊背景下,被擒后为了求生不得已改名换姓,又因其英武误打误撞地成了驸马,这样,他既不是投降更不是背主求荣,虽然他确实获得了荣华富贵;至于一十五年的时间区隔,虽然不能用来作为四郎不再爱国的理由,至少可以用来说明他与铁镜公主的深厚感情。在这样的前提下,《四郎探母》就可以把杨四郎已然成为辽邦驸马当成一个既成事实来演绎,来正面地解决此时此地的杨四郎究竟应该怎样做人,究竟应该有怎样的行为准则这一难题。它想要让读者和观众理解的是,假如一个人已经落到了这种境地,那他将如何解决他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讨论的是京剧《四郎探母》里的杨四郎,而不是如何才能培养出更完美的杨四郎。一边是母亲、发妻和祖国,一边是给予自己恩惠和安逸生活的辽邦以及一十五载对自己情深似海的公主、太后和亲生儿子,在这里,他对两个家庭甚至包括两个国家的情感冲突,就构成了杨四郎道德悲剧的核心。在某种意义上说,杨四郎的困难就在于,无论他做什么选择都意味着背叛。而他的选择,就是在背叛的宿命中,坚守住自己做人的最后底线,于是在我们这个始终强调“忠”和“孝”的文化环境里,杨四郎虽然够不上“忠臣”“孝子”,却因其还有“义”,才得以被民众接受、理解,并且因其对“义”的坚守之困难而获得巨大的同情。
  这就是京剧《四郎探母》的历史分寸感,难得的是《四郎探母》从明清一直演到今天,从头至尾,没有用一点笔墨去试图将杨四郎“塑造”成威名远扬的什么“大将军”,也没有用什么人性至上的人道主义理论去为他投身番邦做正面的辩解。这恐怕是电视剧《施琅大将军》的创作者们在历史的大是大非方面需要虚心学习的。施琅反复无常,背主求荣,不管算不算汉奸,至少总是个不义小人,就算从几百年以后的结果看,他收复台湾是一件于国于民有利的好事,也并不代表他就因此变成了一个盖世英豪。就像残暴的秦始皇一不小心给中华民族留下了一条长城,并不能因此嘲笑孟姜女,说她的精神境界太低以致无法理解丈夫在从事为中华民族建筑永恒象征这一不朽的事业;更不能因此就忘记秦始皇的残暴,残暴就是残暴,不能因为他在客观上为民族与国家成就了一桩功德就予以原谅甚至加以粉饰。
  在我看来,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关键并不在于是将他回放到他所处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还是用所谓“今天的历史眼光”加以评价,而在于无论是将他放到原初的历史语境里还是放在变化了的历史背景下,他的行为举止都必须经得起普世道德的苛求;因此,真正重要的是,给予一种行为以正面的或负面评价的那个道德的或者政治的标准,是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因为历史与文化,都需要有纵深感的道德观念。狭隘的民族主义者之所以狭隘,正是由于他们把利益视为道德唯一的基石,将是否符合民族的或者国家即时的或永久的利益,看成是判断与衡量一个人与一种行为的唯一标准,而忘记了人类应该拥有一些更永恒的价值。
  

杨四郎的伦理底线(5)
这是道德比利益更高更重要的一种强调,哪怕面对的是“国家利益”。
  

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1)
造神运动中外古今皆有,一些或许并非最不出色更谈不上伟大的人物,经历类似运动,成为千百万普通民众崇敬的偶像。关公、包公都是其中的好例子,他们经无限地拔高,最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形象,与其原貌已有天壤之别。当然,这类造神运动与晚近我们亲历的造神运动有异,一是死人与活人之别,另一个区分更重要,晚近的造神运动由于所造的对象是活人,自是加倍地困难,虽有强权推动,终究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而关公和包公,是在千百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无数民众通过想象与创造自发营造的,显然有更强的生命力。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戏曲改进”运动,一群留学东洋爱穿西服年少气盛浪漫可爱的新文艺工作者,从《联共(布)党史》那里学了点阶级分析方法的皮毛,以为就此可以打遍天下无敌手,按照这样的方法一分析,包公无疑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代言人了,这样的官吏只能帮助封建帝王统治劳动人民,焉能用此来教育人民娱乐大众?人民千百年来津津有味地欣赏和喜欢、崇敬包公,也都成为不觉悟的麻木和愚昧的表现,因此动用各级政府的强力禁演,闹腾了几年,最终还是没有成事,包公戏从城市到农村,仍然火得不行。《联共(布)党史》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很多领域无往而不利,不仅哲学、美学和文学理论,在史学领域更是所向披靡,却在戏剧领域打了败仗,而且输得很难看,其中缘由,值得琢磨。
  顾颉刚说历史是层累地造成的,书写关公和包公事迹的历史更是如此。当然,关公和包公也不一样,如果说关公的神化是民间社会尤其是边缘群体通过传说、平话讲史等方式,在想象中创造的社会秩序的化身,那么,包公更多是平民们通过戏剧这种特殊的娱乐形式,通过想象与希望塑造的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是的,包公一直是中国戏剧领域的重要角色,以包公为主角的戏剧几乎伴随着中国戏剧发展的整个历程。至于包公形象的演变,本身就是一个曲折复杂的故事。
  历史上的包拯在北宋天圣年间中进士,历任天章阁待制、知谏院、龙图阁直学士、权三司使,最后官至枢密副使。据说包拯在世时包公的故事就被民众口口相传,但就像所有民间故事一样,最后都远离其原型。有关包公的民间传说,其中涉及到包公的身世以及职衔的部分,多数只是捕风捉影,包公戏的戏词大约要以“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上”最为出名,存世的包公戏,包公几乎都在开封府审案。但事实上,包拯在开封府任上的时间并不长,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包拯58岁才获任命权知开封府,所谓“权知开封府”,即“代理开封市长”,他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嘉佑三年六月离任,前后只有一年多时间。历史上的包拯在中央政府担任过监察御史,对贪官污吏的行径多有揭露,与他后来的公众形象颇有联系,但终其一生,多数时间只是担任各地县州一级的地方官。他50岁左右终于被提拔进京,不过,在京城期间,也只以闲职为主,这也符合他的文人身份。宋代倚重文人,但是这倚重渐渐成为虚招,包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天章阁待制”和“龙图阁学士”两个职务,就是典型的赐给文人的可有可无的虚职,看似地位很高,但是实际的权限却像牛皮筋一样忽大忽小,完全掌控于皇帝一手。
  包拯在元杂剧里多被称为包待制,不像在后代民间流传的戏剧故事里多数称之为包龙图。元杂剧故事的包拯,已经是典型的决狱断案的清官,并已成为“包青天”——在这里,区分“清官”和“青天”是必要的。所谓“清官”意指官员清正廉明,所谓“青天”是指官员有决狱断案的能力。
  在中国民众的期待视野中,如果遇到刑事或民事诉讼时,政府官员能够公正廉明地判案,就是公众心目中的好政府和好官员,他们虽然也盼望“青天大老爷”,但事实上遇有“清官”就足够满意。我们会发现,一般官员的决狱断案的技术能力在这里其实是被忽略的,虽然这种能力也很重要——在很多公案戏里,如关汉卿的《窦娥冤》,县官桃杌并不是由于收受了张驴儿的贿赂才屈杀窦娥;明代非常之杰出的、后来剧名改为《十五贯》并红遍天下的传奇《双熊梦》,造成熊家兄弟奇冤的过于执也不是因贪财,是由于颟顸和糊涂才造成冤狱。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好的官员,仅仅清廉还不足以保证判案的公正,要想成为“青天大老爷”,还需要破案的智慧和洞察力。但是既然千百年来民众把包公式的“清官”当成他们对社会公正的全部寄托,那么我们当可以理解,要想让普通百姓对社会政治满意,最重要的甚至唯一重要的就是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只要官员清廉公正,其他问题都并不难解决——因此,“清官”和“青天”就可以等同视之。这说明自古以来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腐败即使不是造成冤狱的所有原因,至少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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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2)
在元杂剧里,包公已经拥有作为一名“清官”兼“青天”所需要具备的所有资质,但是他的长处还基本上局限于有正确侦破案件的能力,尤其是对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件。比如说《灰阑记》《还牢末》《合同文字》《神奴儿》等剧目,包公只是由于心明眼亮,有非同寻常的侦缉才华,他有如神助地以超乎常人的智慧和洞见,解决了诸多其他官吏难以参透的疑难诉讼。至于像元杂剧《盆儿鬼》,也就是后来在京剧老生行里很得宠的《乌盆记》,包公只是个摆设,只需根据鬼魂诉说得清清楚楚的案情审案结案而已。
  假如包公的事迹仅止于此,他就还只是一位普通的“青天大老爷”,所有包公故事就只不过是中国古代版的福尔摩斯故事。虽然在一般场合,有能够洞察案情真相的“青天大老爷”就已经足够,然而,当普通的小老百姓遇上权贵阶层,强势者要以权势影响诉讼结果实在是太便利,作为法律与秩序代言人的判案者,要保持公正,就并不那么容易。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新文艺工作者们习用的阶级分析方法有一点是有道理的,那就是作为统治阶级一员的官员们,总是更趋向于同一阶级的成员,为他们说话。元代的老百姓是知道这个道理的,在无名氏创作的杂剧《生金阁》里,包拯要想套出庞衙内犯罪的实情时,就是一口一个“咱则一家一计”,哄得庞衙内放松了警惕——不是庞衙内一时犯迷糊,恰是因为庞衙内一定很容易信任包拯是他们自家人,相信他不会胳膊肘儿往外拐,站到平民一边。
  无论从感情还是从利益上分析,“官官相护”的现象出现的几率都很高,更不用说权势和钱财都有可能被用以为收买审判者的手段,公开的或私下的贿赂,都有可能使那些贪官污吏因贪赃而枉法。正因如此,百姓不仅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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