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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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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极致。 

        1994年11月25日至28日,铲除毒瘤》在龙港镇电视台新闻节目中连续转播3天; 
        12月5日起,《铲除毒瘤》在苍南县电视台连续转播一个星期。 
        即使按照龙港公安分局不实指控,也仅被判做3年劳教行政处罚的刘少屯,“享受”到了罪不容诛的真正刑事犯罪分子都无缘沾边的超级“殊荣”。 
        苍南历史上,这是绝无仅有的一幕。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刘少屯提起的行政诉讼之后,如此大动干戈,必欲置刘少屯“身败名裂”而后快,唯一的原因就在他的“不驯服”,就在他的“犯上”。这一幕,再生动再鲜明不过地折射出了几千年封建“官本位”文化传统残存的思维定势—— 

        岂容小百姓,妄言“民告官”?! 
        刘少屯硬是不肯低头,硬是不愿认命。失去自由的1000多个日日夜夜,难以想象的巨大精神折磨,都没能使他的意志崩溃。刘少屯与厄运进行了不屈的斗争。 
        3年劳教期间,刘少屯几度戴着手铐走向法庭参与诉讼。他辩诬申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错误的收审和劳教决定,责令被告苍甫县公安局和温州市劳教委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父老乡亲、律师界、法学界、司法界和其他各界正义之士以及公正舆论的关注和支持下,刘少屯首先赢得了收审官司的全胜。 
        1994年9月1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干扰,不公开审理了刘少屯不服收审案。苍南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年近花甲的老律师陈永平不畏权势、风骨铮铮,毅然出任刘少屯的诉讼代理人。他恪尽人民律师职守,在法庭上给了刘少屯最大的帮助。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将清白无辜的刘少屯收审,是公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是自毁公安机关形象。 

        众所周知,现今已被取消的“收容审查”,当时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公安部明令,收审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如果发现不应收审的,必须立即解除收审。收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审查期限可以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时计算。比照这些规定,刘少屯本地生本地长,有名有姓有职业有住址,来历一清二楚,将他收审就显属对象错误。退而言之,收审7个多月也大大超期了。 

        被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如此明显,以致苍南县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后第5天即9月21日就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苍南县公安局将刘少屯错误收审,且又超期收审,确属不当行政行为,遂判决——撤销被告1994年1月17日第0012412号对原告刘少屯的收审决定。 

        令人奇怪的是,连一审开庭都弃权不参加的苍南县公安局,在败诉后却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可想而知,它的上诉被理所当然地驳回了。 

        1994年12月26日,随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此案以刘少屯的胜利划上了句号。 
        出乎绝大多数人意料的是,此后的劳教官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之后,居然宣判刘少屯败诉。 
        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苏惠渔、韩来壁和刘灿噗,曾专程赴温州旁听此案在1995年5月30日的公开庭审。在看到鹿城区人民法院10月4日才送达刘少屯的一审判决书后,他们莫名惊诧,难以平静。为此,他们联名上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指出此案“确实是一起出于公安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公民基本权利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而鹿城区人民法院却屈从于‘上级指示’,维持了劳动教养的错误决定”。他们说,对这样的判决,“人们不禁要想、要问: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制的尊严何在?公民的合法权利何在?” 

        在劳教官司中为刘少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杨新培和叶青。他们回顾说,此案一审开庭时,被告温州市劳教委放弃了原先关于刘少屯犯有20多个违法行为的指控,仅指控他在1992年12月10日参与黄家蓬(注:地名)流氓斗殴,和在1993年4月,“某日晚”为首纠集流氓捣毁所谓“霞飞舞厅”。对此,原告刘少屯和代理人不仅提出大量确凿证据材料,予以针锋相对的反驳,也对被告的证据逐项质疑,还不时提请法庭传唤有关证人到庭作证,被告则或者无法作答,或者不提任何异议。在这种极其明朗的态势之下,庭审查明了如下事实—— 

        一、所谓“霞飞舞厅”被砸事件,原告刘少屯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与他也毫无瓜葛。 
        二、所谓黄家蓬流氓斗殴事件,完全是由马必栋(此人已被司法机关判刑入狱劳改)等一批地痞流氓持械寻衅追打他人及过路行人而引起,原告当时有事路过此地,恰见自己兄长也在其中被无故追打,才奋不顾身上前制止,以致本人也被这伙歹徒打伤。公安机关当时已将刘少屯作为被害人制作详细笔录。 

        三、劳教决定书缺乏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法律对这一执法行为的要求。 
        四、劳教决定书出台前后,龙港公安分局有大量程序违法行为:1。采取强制措施拘押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2。决定收容审查,没有任何事实根据;3。为了将错就错,进行大量事后补证;4。决定劳动教养,根本不征求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党政组织的意见;5。决定行政处罚,不直接向本人宣布;6。收容审查决定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拒不放人。 

        五、龙港公安分局处理本案时,还有大量其他违法行为:1。任意殴打当事人;2。在将错就错事后补证中,又随意涂改取证日期,并对证人进行诱供;3。违反办案原则,故意将歪曲捏造的事实提供给几家新闻单位,力图造成“既成事实”,干扰法庭正常审判。 

        杨新培和叶青律师说,一审开庭使案情真相大白,刘少屯无辜的证据已非常充分,所有参加旁听者也耳闻目睹了一切。但一审法院那份行文自相矛盾、含糊其辞、也不叙述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判决书,却背离庭审查明的事实,说劳教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量刑(注:原文如此)基本得当”,以此维持了劳教决定,使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严格依法办案,它也表明了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处理本案时的尴尬处境。 

        看着法律受到的亵渎,杨新培和叶青律师十分痛心。他们慨然决定,继续担任刘少屯的诉讼代理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是在1995年10月11日。 
        1997年6月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少屯不服劳教上诉案。从刘少屯上诉至此时,又过去了整整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此前,法院曾决定于1996年9月12日审理此案,但当天却因为被上诉人温州市劳教委以某种理由表示不能出庭,而不得不延期)。 

        在这段迟滞凝重的时间里,刘少屯度过了三年劳教的最后一天,于1997年工月17日走出高墙,回到学校。6月3日上午,他作为一个恢复自由的公民,和杨新培、叶青律师一同坐在法庭上,在台下几百名神情专注心思各异的旁听者面前,迎接了最后的挑战。 

        庭审开始,杨新培律师向着以年轻的女法官王慧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一次详尽举证,并请法庭传唤证人当庭作证,无可辩驳地否定了强加在刘少屯身上的两项“违法”事实。面对被上诉方拿出的“证据”,他尖锐地质问,一些有利于刘少屯的重要的原始证据,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办案卷宗里为什么被全部抽掉了呢?被上诉人在收集证据时,为什么“只是找一些因违法而时时处于公安机关特别控制下的劣迹人员,而具有正义感的正直的党政干部和周围群众一个都不去找、不敢找?”这不能不使人对办案动机发生怀疑。 

        一个由被上诉方安排的“证人”上前来指证刘少屯的“违法行为”,杨新培律师请他在自己、叶青律师和刘少屯三人中指出谁是刘少屯,他运足眼神来回扫视半晌,终于只是徒劳一场。追问之下,他承认,没见过刘少屯,刘少屯的“违法行为”是“听说”的。 

        以“听说”为“证据”,以“听说者”为“证人”,被上诉人指控刘少屯的证据之苍白疲软,由此可见一斑。 
        杨新培律师接着分析,公安部关于劳教对象有明确规定,即“家居大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或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大城市、铁路沿线的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刘少屯是人民教师,有正当崇高的职业,他生在本地,长在本地,生活在本地,无任何违法行为,根本不是上述规定中的劳教对象。从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看,劳动教养是对“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和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分子采取的强制教育措施。它表明,适用劳教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严重性和连续性等三个必要条件,刘少屯一个条件不具备,怎么能将他劳教? 

        紧紧围绕劳教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规和程序的谬误,杨新培律师的犀利剖析和所提出的一个个诘问,以确凿的证据,严密的逻辑和内在的道德震撼力,使得被上诉方代理人每每只能以沉默作答。一审时原告方义正辞严呼唤公理的场面,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里又一次重现。 

        在结束自己的发言时,杨新培律师心情格外沉重。他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劳教决定,主持正义,还人间一个公道。 
        1998年3月12日,二审开庭后的第10个月,刘少屯终于盼到了梦寐以求的解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温州市劳教委认定刘少屯两起违法行为并做出劳教3年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不妥,应予纠正。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1994)鹿行初字行第1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作出的(1994)温劳教字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80元由被告承担。 
        这又一轮终审判决,宣告了刘少屯冤案的彻底推翻! 
        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甚至是吝啬的,但是,这个判决却有着太多太多的内涵,发人深思,令人感慨 
        刘少屯曾在不服劳教官司一审判决的上诉状中写道,“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正的,决不能受非法干预,决不能让法律被特权所噬。公正总有一天会代替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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