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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第8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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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文其知之否耶?

    孙文亦知中国没有资本家出现,故地价没有加增,然则地价之加增,由资本家之出现,其理甚明。使资本家永不出现,则地价其永不加增矣。而曰革命之后却不能照前同样,吾不知彼革命之后所以致地价之涨者,其道何由?

    吾但知资本家之一名词,孙文所最嫌恶也,恶其富之日以富,而使他部分之贫日以贫也。如是则必压抑资本家使不起,然后民生主义之目的乃克达,如是则以彼前所论之,吾果不知革命后之地价何由而涨也。吾则谓今日乃经济上国际竞争你死我活一大关头,我若无大资本家起,则他国之资本家将相率蚕食我市场,而使我无以自存。夫所谓蚕食我市场者,非必其买收我土地,建工场于我国中而始能然也。昔日本越后,有煤油矿,所出颇丰,美国斯坦达会社者,世所称煤油大王也,欲夺其业,乃拚著五百万美元之亏衄,贬价而与之竞,越后矿卒不支,降于斯坦达而受其支配矣。使越后矿之力,能拚著亏衄一千万美金以与之竞,又安见斯坦达之不反降于彼也。吾以为今后中国经济上之国际竞争,其浴血淋漓之象,必当若是矣。

    现在各国制造品之输入我国者,滔滔若注巨壑,徒以我地广人众,虽十倍其分量,犹能容受,而我国又未尝自制造以相抵制,故各国各占一方面以为尾闾,而未至短兵相搏之时。一旦我国睡狮忽起,改变生产方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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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5梁启超文集

    堵其进途,彼时各国资本家,必有瞠目相视,攘袂竞起,挟其托辣斯巨灵之掌,以与我殊死战者。

    我国如能闯过此难关,乃可以自立于世界。以我之租庸两薄,求赢较易,复鼓吹人民爱国心以助之,则凯歌之奏,固亦非难。而其第一义所最急者,则有大资本以为之盾也。不此之务,而惟资本家独占利益是惧,鳃鳃然思所以遏抑之,其结果也,能遏抑国内之资本家使不起,不能遏抑国外之资本家使不来。

    无贫无富,同即憔悴;丈寻之潢,龙虾争沫;彼时噬脐,嗟何及矣。夫印度人民,至今岂尝有社会问题劳其解决者,而其生计现象何如矣。孙文欲印度我乎?吾之经济政策以奖励保护资本家并力外竞为主,而其余皆为辅。苟持论反于吾之政策者,吾必认为国贼,竭吾力所及以申讨伐,虽殉之以身,亦所不辞。

    原文:“解决的方法,社会学者(按此语误,岂有倡民生主义之人,而不知Socialism与Sociology之分耶?

    抑笔记者之陋也。)

    兄弟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欧美各国,地价已涨至极点,就算要定地价,苦于没有标准,故此难行。至于地价未涨的地方,恰好急行此法,所以德国在胶州,荷兰在爪哇,已有实效。中国内地文明,没有进步,地价没有增长,倘若仿行起来,一定容易。兄弟刚才所说,社会革命,在外国难,在中国易,就是为此。行了这法之后,文明越进,国家越富,一切财政问题,断不至难办。

    现今苛捐,尽数蠲除,物价也渐便宜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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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答某报(节录)945

    民也渐富足了。把几千年捐输的弊政,永远断绝,漫说中国从前所没有,就欧美日本,虽说富强,究竟人民负担租税,未免太重。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这社会革命的事业,定为文明各国将所取法的了。“

    驳曰:嘻嘻!是即孙文新发明之社会革命的政策耶!吾反复十百遍而不解其所谓。请一一诘之。不知孙文所谓定地价的法,将于定地价后而犹准买卖乎,抑不准买卖也?彼既自言为土地国有主义,则此问殆可无庸发,不过费索解已耳。

    姑舍是,则不知政府于定地价时随即买收之乎,抑定地价后迟之又久然后买收之乎?若于定地价时随即买收之,既买收后即当不复许买卖。

    夫物之不可交换者,即无价格之可言,此经济学之通义也。土地既非卖品,则初时以一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一千,以二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二千耳,而何从有将来价涨至一万赢利八千以归国家之说也?若迟之又久然后买收之,则何必预为定价?其所以预为定价者,恐此地于未买收以前,因买卖频繁而价涨,而将来买收之费将多也。

    殊不知既定价之后,则买卖必立时止截,如甲有地定价二千,因交通发达,而乙以四千购诸甲,及政府从乙手买收时,则仍给原定价二千耳,如是则谁肯为乙者。故定价后迟之又久然后买收者,谓以财政所暂不逮而姑为先后,斯可耳。若既定价后,则土地立失其有价值之性质,而断无复涨价至一万赢利八千以归国家之理,又可断言也。如是则国家欲缘此而于财政上得一时之大宗收入,万无是理。

    而惟有责效于将来。

    将来之效如何,则国家自以地主之资格,征地代(租)于其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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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梁启超文集

    彼所谓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最富之国是也。

    然收租之率,将依买收时之价值而勒定之乎,抑比例交通发达之程度随时而消长之乎?如勒定之,则有昔沃土而后为荒村,昔瘠壤而后为闹市者,亘古不变,安得谓平。此于国计民生,两无利益,殆非必彼之所取也。如随时而消长之,则将以何为消长之标准耶?吾为彼计,厥有二法:一曰国家自估价者。如此地当买收时,值价一千,其地主岁收租一百,今估量交通发达之后,此地应值价一万,则国家岁收租一千,此一法也。然官吏能无舞弊以厉民否耶?民能服官吏所估之价与否耶?夫现在各国之收地租,大率以地价为标准,如日本所谓土地台帐法是也。政府略勘定全国之地价,第其高下,而据置之以收租,经若干年,地价既涨,则改正而增收之,所谓地价修正案是也。然必有交换然后有价格,有价格然后可据之为收租之标准,而民无异言。若土地国有后,无复价格之可言,则除估价之外,实无他术,而民之能服与否,则正乃一问题也。

    二曰参用竞卖法。国家悬一地以召租,欲租者各出价,价高得焉,此亦一法也。此法最公,民无异言。然豪强兼并,必缘兹而益甚,且其他诸弊,尚有不可胜穷者。要之,无论用何法,谓国缘此得莫大之岁入,可以为财政开一新纪元,则诚有之,若绳以社会主义所谓均少数利益于多数之本旨,则风马牛不相及也。何也?必有资本者乃能向国家租地,其无资本者无立锥如故也;又必有大资本者,乃能租得广大之面积与良好之地段,而小资本者则惟跼蹐于硗确之一隅也。诚如是也,则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之趋势,何尝因土地国有而能免也。抑孙文昔尝与我言矣,曰:“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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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答某报(节录)15

    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

    (此吾与足下在精养轩所辩论者,莫赖也。)此于前两法之外别为一法者也。此颇有合于古者井田之意,且于社会主义之本旨不谬,吾所深许。虽然,此以施诸农民则可矣。

    顾孙文能率一国之民而尽农乎?

    且一人所租地之面积,有限制乎,无限制乎?其所租地之位置,由政府指定乎,由租者请愿乎?如所租之面积有限制也,则有欲开牧场者,有欲开工厂者,所需地必较农为广,限之,是无异夺其业耳。

    且岂必工与牧为然,即同一农也,而躬耕者与用机器者,其一人所能耕之面积则迥绝,其限以躬耕所能耕者为标准乎,将以机器所能耕者为标准乎?如以躬耕为标准,则无异国家禁用机器;如以用机为标准,则国家安得此广土。如躬耕者与用机者各异其标准,则国家何厚于有机器者,而苛于无机器者也,是限制之法终不可行也。如无限制也,则谁不欲多租者,国家又安从而给之,是无限制之法亦终不可行也。要之,若欲行井田之意,薄其租以听民之自名田,则无论有限无限而皆不可行。何也?即使小其限至人租一亩,而将来人口加增之结果,终非此永古不增之地面所能给也。复次,如所租之位置由政府指定也,则业农、牧者欲租田野,业工、商者欲租都市,政府宁能反其所欲而授之?

    若位置由租者请愿也,则人人欲得一廛于黄浦滩,政府将何以给其欲也,是又两者皆不可行也。此段所论利病,乃以吾昔日所闻于孙文者而反诘之,若孙文不承认其曾有此言,或今日已变其政策,则吾言皆为无效。要之,仅言土地国有而不言资本国有,则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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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梁启超文集

    生出之政策,不出两途:其一则吾前所举示之二法也,其二则吾所述孙文畴昔语我之一法也。

    使孙文能于此二者之外,别有其途,则请有以语我来。而不然者,由后之说,则四冲八撞,无论何方面皆不可以实行;由前之说,则是国家营利之目的,而于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也。

    单税论(即孙文所谓一切苛捐尽数蠲除,但收地租一项也)之主唱者,为显理。佐治,其所著《进步与贫因》一书之结论,曾极言之。后之论者,认为财政学上一种学说而已,若以解决社会问题,则未之许也。盖社会革命家所以主张土地国有者,以凡一切生产机关皆当国有,而土地为生产机关之一云尔,惟一切生产机关皆国有,国家为唯一之地主,唯一之资本家,而全国民供其劳力,然后分配之均,乃可得言。而不然者,生产三要素,其土地国家掌之,其资本少数富者持之,其劳力多数贫者供之,及夫合三成物,得价而售,其售所获,当以几分酬土地之一要素而归诸国家,当以几分酬资本之一要素而归诸彼少数者,当以几分酬劳力之一要素而归诸此多数者,此其界限甚难分析。

    (实无从分析。)其究也,仍不能不采现社会所行之地代(即租)制度,与赁银(即庸)制度。不过现行之地代,少数地主垄断之,土地国有后之地代,唯一之国家垄断之,其位置虽移,其性质无别也。而资本家实居间以握其大权,盖纳地代而得使用国家之土地者,资本家也;给赁银而得左右贫民之运命者,亦资本家也。夫欧美现社会所以杌陧不可终日者,曰惟资本家专横故。使徒解决土地问题而不解决资本问题,则其有以愈于今日之现象者几何也。且社会主义之目的,在教自由竞争之敝而已,生产机关皆归国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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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答某报(节录)35

    后私人剧烈之竞争可不行,若国家仅垄断其一机关,而以他之重要机关仍委诸私人,国家乃享前此此机关主人所享之利,是不啻国家自以私人之资格,插足于竞争场里,而与其民猎一围也,是亦欲止沸而益以薪已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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