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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国王在制定有关另一个人的宗教法规时,无论他是假充自己的决断,还是假托教会权威或他人的建议,都是一样的。教会人士的决定,也决不会比国王的决定更加可取或更靠得住,他们彼此之间的分歧,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即令他们全都一致赞同,也不会为民事权力增添任何力
①索斯奴斯教派为十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索斯奴斯所创,在教义方面不承认三位一体说。——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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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当然,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国王对于那些非为他所宠爱的宗教与礼拜方式,纵然教会一致决议,也很少理会。
总而言之,决定这项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虽然官长关于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点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内心里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着他走。无论我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只要它违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进那幸福的圣所。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对于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另一个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诚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众所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就从胃里吐了出来,它对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强行将药物塞入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体质会使它化为毒药,那也是毫无用处的。简言之,不管在宗教里有些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
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便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等一类借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的。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至此,我们终于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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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约束,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他们应当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并且承认,应当共同礼拜上帝。那么,为什么他们反倒要互相强迫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其目的是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表示他们崇敬上帝,并以问心无愧的、上帝能予领受的方式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体面的礼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纯正宗教的博爱中来,完成那些相互独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与其他各独立教会之间都是一样的。
但是,鉴于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
因此,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必须把这两件事情分开来加以讨论。
关于外部礼仪,首先,我说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这不仅因为这些教会是自由的团体,也因为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自己确信那种方式能够为上帝所悦纳时,它才是正当的;反之,非出于这种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注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
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事实上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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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他们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无非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而宗教自由则是达到此种目的所必须的,所以,那种做法便显然是最荒唐不过的了。
但是,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于无足轻重事情的一切权力,而如果连这种权力也不承认的话,那么,立法的全部实质便都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无足轻重的事,也许只有这些事情,是从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的。
但是,这决不是说,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关于任何无足轻重的事情的法律。
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
如果某件事情对于社会是无用的,不管它是怎样的无足轻重,却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确认。
但是进一步说:某些就其自身性质说再也不能更加无足轻重的东西,一旦它们被用到教会和敬拜上帝上时,那就超越了官长的职权范围,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
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摈弃任何礼仪,对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例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又假定,官长认为儿童受洗有利于防治各种儿科病,因此,认为是件重大的事情,应当以法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官长可以下令这样做。可是,谁能据此认为,为纯洁孩子们的灵魂,官长同样有权以法律来规定所有婴儿都必须在教堂里接受牧师的洗礼呢?
这两种场合之间的巨大差别,人们一眼便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个例子里的婴儿换成犹太人的孩子,事情也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有什么东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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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妨碍基督教官长管辖犹太属民呢?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强迫一位犹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里属于无足轻重的事而使其受到损害,那么,我们又怎能认为可以对基督徒这样干呢?
重复地说,不能凭借任何世俗权威而将那些就其自身性质说来属于无足轻重的事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为它们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无足轻重的事,既然就其自身的性质说来不能用来赎罪,那么,任何人为的权力或权威也便不可能赋予它这样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事务方面,采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无足轻重的事,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世俗权威是有其地位的。但是,在宗教事务方面却并非如此。就礼拜上帝而言,无足轻重的事,如果非属上帝所规定,如果非属上帝曾以某种明确的诫命恩准为从可怜的有罪者手中领受的礼拜之一部分,其余都不是合法的。要不然,当发怒的上帝问我们:“是谁从你们手里要求诸如此类的这些东西的?”
我们以官长的命令来回禀上帝就不够了。倘若民事管辖权可以扩及这么广,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合法地引入宗教呢?还有什么杂乱不堪的仪式和迷信的编造不可以仰仗官长的权威(违反人们的意志)而强加于上帝的礼拜者呢?而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们把那些性质上属于无足轻重的事物用于宗教目的造成的。这些之所以有罪也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恰恰是因为它们不是出自上帝。洒水、饮酒和吃面包,这些不论就其自身性质而言,还是在日常生活当中,都是极普通的事情。可是,谁能说,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它们是神圣制度所规定的,也可以引入宗教,并使其成为礼拜上帝的仪式的一部分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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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世俗当局和民事权力机构都可以这样做,那为什么不可以把在圣餐礼上吃鱼和喝啤酒也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
为什么不把在教堂里洒动物血或者以水和火赎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也规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这些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属于无足轻重的事,但是,如果不是根据神圣的权威而将其作为神圣礼拜的一部分,就会象以狗为献祭那样为上帝所厌恶。而狗为什么那样令人厌恶呢?若不是上帝需要把这个而不是那个用于礼拜仪式,仅就神性而言,狗和羊这两个同样远离神性之物究竟有什么区别呢?由此我们看到:一切无足轻重之事,不论其怎样受到民事官长权限的管辖,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将它们引入宗教或强加于宗教集会,因为一旦用于礼拜上帝,他们便不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了。一个人礼拜上帝,为的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从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是,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分明知道并非出于上帝的诫命,因而一定会怒犯上帝之物奉献给上帝,用这种办法来达到他的目的。那样做不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也不会使上帝息怒,而是故意、明目张胆地怒犯上帝、蔑视神明。这是与礼拜的性质和目的绝对不相容的事情。
这里人们可能要问:如果在礼拜神明方面不给世俗法律留有任何余地,那么教会本身何以有权规定礼拜的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的事呢?我的回答是:关于宗教礼仪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何者是属于礼仪的本身部分,何者只是它的辅助部分;所谓礼仪部分,一般认为系指那些为上帝所规定、并使上帝喜悦的那些东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部分,系指那些虽然总地说来不能与礼仪截然分开,但由于对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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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本身或其改变并无明确规定,因之是无足轻重的。
例如,礼拜的时间、地点、习惯和姿势,即属于此类。这些就是辅助部分,在上帝没有明白的诫命的情况下,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举例来说,对于犹太教徒,礼拜的时间、地点和习惯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如有缺陷或不合规定的东西,便不能指望上帝的悦纳。然而,对于享有福音书给予自由的基督徒说来,这些就只是辅助部分,每个教会可根据自己的智虑明达,采用那些自认为最合乎尊严和礼教的有关规定。但是,即令是在这种福音书的自由之下,对于那些信守一周的第一天或最末一天为上帝专门规定作为对他进行礼拜的日子的人们说来,那部分时间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部分,不得予以改变或有所疏忽。
其次,官长既然无权以法律强行颁布任何教会所应采用的任何礼仪,当然也便无权禁止任何已为教会所接受、确认和遵行的礼仪,因为如果官长那样做,他便会毁掉那个教会本身;而那个教会之所以成立,就只是为了以它自己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