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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首道文集-第1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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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洁奉公 实事求是

    谢觉哉的一生,时时处处与民谋利,不谋私利,不图虚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实事求是,数十年如一日,甘做人民的公仆。 他是廉洁奉公的典范,是实事求是的典范。1939年2月,谢老调任中央党校副校长。 为了解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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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的困难,他发动大家开荒种地,养猪养鸡,以改善生活,增强学员体质,并创办了中山合作社,自己动手盖食堂,建造礼堂,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在大礼堂落成时,毛泽东亲自题写了“实事求是”的大幅匾额。 这是“实事求是”一词的最早出现。 从此,“实事求是”这句名言,成为我党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他是谢老一生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陕甘宁边区成立后,谢老担任边区中央局副书记,兼任边区政府秘书长,主持参议会工作。 他在任职期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经常针对当时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在党中央机关报《新中华报》上发表文章,反对种种不实事求是、不廉洁奉公的作风和行为。在延安整风运动中,谢老以他素有的宽阔胸怀和高尚情操,为不少蒙冤的同志据理直言,顶风力争。 他以当时“兰州八办”党中央代表的身份,为所谓的“红旗党”冒险申辩,终使真相大白,许多人得到平反。谢老精于政务,勤于政务。 他在土窑洞、油灯下日理政务,夜写文章、日记,终于积劳成疾。 毛泽东给谢老的许多信件中,有一次恳切地写道:“死者已矣,生者务宜注意。 关于你及林老的工作及生活,亟宜调节,务不过劳。”但他还是日夜为边区的政权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疾苦呕心沥血。正如延安的老同志为谢老祝寿时的赠诗所说:“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岿然议席称前辈,万口腾传载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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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奉公的楷模 秉公执法的典范   —18—

    三、“上为中央分忧,下为民众解愁”

    新中国成立后,谢觉哉被任命为政务院委员、内务部部长。 作为首任国家内务部部长,到任的头等大事,就是发动群众,战胜灾荒。 国民党政府统治国家几十年,唯一留下来的就是贫穷和饥饿。 加上水灾连年,波及全国16个省区。 要巩固刚刚建立的人民政权,要稳定社会民心,救灾和社会救济就成为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首要任务。 谢老专为这件事向毛泽东作了汇报,并按照毛泽东的指示,制定出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1950年4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事业代表大会,谢老作了《我们能够战胜灾荒》的报告,号召各级干部必须认识到救灾和社会救济的重大意义,并要作长期的斗争。 他几下山东、河南等重灾省区,访贫问苦,在山东黄河入海处的灾民家,与灾民同吃棉花籽饭。 他还到河南大堤决口处去看修复工程。 他每到一处,都强调要将救济粮款直接发放到灾民手中,不许饿死人。谢老还经常深入到敬老院、福利院、盲聋哑残疾人学校和工厂,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 他还保持直接和残疾人通信的方式,以便随时和他们交心。 对于烈军属、革命残疾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的生活和工作安置,谢老也特别重视,经常亲自给他们复信,并接见他们的来访。谢老还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他曾制定出领导干部亲自接待来访和亲自答复来信的工作制度。 他身体力行,按时到接待室和来访人员亲切谈话,提出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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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他反对层层批转,而要求派专人带上来信和来访人员,直接到基层,当场解决问题。 他强调指出: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该做到“既要解决个人问题,又要看到整个问题”

    ,“这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和最好方法,是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长远方针。”

    四、“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创议”

    谢觉哉为我国的政权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费尽了心血。早在1937年,陕甘宁边区由工农民主制度改为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后,边区成立了参议会,谢老任副参议长,主持参议会工作。 这时的《参议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到1941年第二届参议会上,谢老将这一条改写为:“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

    这一表述的变化表明,参议会已不仅是边区全体人民的民意代表机关,并指明它是人民管理自己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 后来,他在二届二次参议会《发言提纲》中,提出将“参议会”正式改为“人民代表会议”的意见,并全面论述了自己对民主选举、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民主政府的认识。他指出:“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里去,不只说人民选举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说人民自己有权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创造自己的生活。”

    毛泽东看到这个《发言提纲》后,在写给谢老的信中说:“此件很好”

    ,“关于参议会改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对外都是有好影响的。”并在党的“七大”会议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里,明确提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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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奉公的楷模 秉公执法的典范   —38—

    举政府“

    ,“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

    ,“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后来,中央决定召开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因形势发展很快,未能召开)

    ,谢觉哉受中央委托起草了发给各解放区参议会、政府的通电,正式使用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名称,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我国根本制度开始付诸实施。因此,薄一波在一篇文章中认为,这件事是谢老“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创议”。

    解收后,谢老在担任内务部部长的10年里,十分重视新中国的政权建设。 他认为政权建设的中心,是建立与健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 他在第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人民不知流了多少血才取得政权,所以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来爱护政权。 而爱护的方法就是“把政权拿在自己手里来行使它。行使它的具体关键,就是人民选举各级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为了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会议,谢老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重要做法:一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开会前,一定要有充分准备;开会时,要使代表能畅所欲言。人民代表对政府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系统整理,变成集中的意见,作出简明的决议。 谢老在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又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使之形成巩固的制度,以领导与保障国家的各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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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民的好法官

    谢觉哉既是革命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也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谢老在青年时代即常常见义勇为,帮助穷人打官司。 参加革命后,他研读了大量法律书籍和中外古今案例,并以马克思主义观点,运用到立法和司法的实际中,他从而成为我国的第一代革命司法领导人。 他在最早的中央苏区时期,即参加制定了中国人民的第一部《选举法》和《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税收条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这对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我国初期的立法工作作出了贡献。 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兼任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长、内务部代理部长和最高法院主席,又为我国的革命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创造了实践经验。 树立了执法的意识。谢老在担任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兼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着手创立革命司法制度,要求创立一套适合边区形势和风土民情的法律、法规和单行的司法条例,以及新的审判形式。 谢老将他的司法观点写信给毛泽东,有时还亲自和毛泽东交谈。 毛泽东很赞成谢老的观点。 他经常主持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和改进司法工作状况。 他还创办了中国革命司法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革命司法人才。 他要求司法人员要有渊博的学识,要有才干,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案案公正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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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奉公的楷模 秉公执法的典范   —58—

    确“

    ,要“敢于碰硬”

    ,反对逼供信,反对贪脏枉法,强调要“建立正规的法制,克服政治上的游击现象”。要认真纠正错办的案子,并坚持亲自审理重大案件。他要求“司法的人,要懂情理。 要懂得不尽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得到人民的拥护”。

    1945年11月,根据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谢老为负责人。 他首先组织批判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

    ,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 他在革命的《宪法草案大纲》中,对于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老担任主任委员。 他代表中央法研会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自己的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

    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坚定鲜明地指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他认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在谢老历来主张的这些立法原则下,1946年11月28日,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完成了中国第一部全新的革命的宪法草案,即《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同时还起草了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这对中国人民和中国革命是个开天辟地的大贡献。1947年3月7日,根据中央决定,法委会撤离延安,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 在这里,他们冒着敌机轰炸,为迎接全国解放,起草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 他要求“新的法律,不止内容要冲破旧的范围,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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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也不容为旧的形式所拘束,要使广大人民能了解“。

    当年10月22日,谢老带着这些草案,西渡黄河,重返陕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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