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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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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以强迫对强迫,形式和方法容或不同,原则或精神却并无不同。再者,如果整个集体同情一方而不同情另一方,它可以合理地使法律发挥作用。其目的不是对那些不服从的人进行道德教育,而是取得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它认为对其成员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只有强迫一致才能获得成功。

    因此,这样看来,真正的区别似乎并非在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之间,而是在强迫行为和非强迫行为之间。国家强迫行为的作用是要压倒个人的强迫行为,当然也要压倒国家内任何个人联合组织实行的强迫行为。国家就是用这个方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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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维护言论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真正的契约自由、集合和结社权利,最后也维护国家自身实现共同目的,不受个别成员反抗阻挠的权力。毫无疑问,国家既赋予个人和联合以权利,也赋予他们以权力。但是,国家为了公正执法,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正如强迫行为在自由领域和精神发展领域内失败一样,自由也在缺少监督性限制、人们得以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压迫的外部秩序下归于失效。此所以自由和强迫之间没有真正的、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归根结底是一种相互的需要。强迫的目的是为内在发展和幸福创造最有利的外部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依靠联合行动和一致遵守。自由的领域就是生长发展的领域。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立,因为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真正的对立是在妨害个人生活和精神秩序的控制以及旨在创造使个人生活和精神秩序自由发展的外部物质条件的控制之间。

    我并不硬说这样划定的界线能解决一切问题。

    “内在”

    的生命总是力图在外部行为中表现自己。一项宗教法令可能命令信徒拒服兵役,或者拒付税款,或者不许对一所房子进行检查。

    就是在这些外部事务上,个人和国家直接发生冲突,为它们仲裁的上诉法院又在哪里呢?在任何情况下,从对人类幸福的最终影响来看,当然是一方对,或另一方对,或双方都对。但是,如果每一方都认为自己对,不肯放弃自己的观点,有没有一样东西能作为双方的指导呢?首先,国家显然最好是用替换方法来避免这类冲突。对于一个托尔斯泰的信徒,可以让他承担兵役之外的其他义务,只要他愿意充分负起责任,问题也就圆满解决了。再有,少数人的宗教信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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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18

    不能单纯以多数人的方便来衡量的。某些公益工作放在星期日做可能比较方便,但是仅仅为了方便而强迫犹太人在星期日参加这项工作,理由是不够充足的。宗教和道德信仰必须以宗教和道德信仰来衡量。从道德意义上说,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按照人对共同利益的需要的最好见解获得的信念。

    但是社会的良知就和个人的良知一样有它的权利。如果我们确信对一个修道院的洗衣房进行检查不仅仅是为了例行公事,而且还是为了正义和人道,那我们就只能坚持这样做。当一切保全个人良知所能做的事都做了以后,关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信念就必须我行我素。归根到底,外部秩序属于社会,抗议的权利属于个人。

    另一方面,个人欠社会的要比一般认识的要多。在现代条件下,一个人极容易把国家为他做的事情看作理所当然,并把国家给予他的人身安全和言论自由当做有利地位,从那个地位他可以无所顾忌地责骂国家的所作所为,否认国家的权威。他认为自己有权愿意加入社会制度就加入,不愿意加入就不加入。他依靠给予他保护的普通法律,而踢开他认为压迫他良知的特殊法律。他忘记或不肯费神想一想,如果人人都像他那样做,社会这台机器就会停止运转。他当然没有弄清楚,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每个人只要自以为一项法律是错误的就要求有权对这项法律不予遵守,那末,这个社会如何能维持下去。事实上,一个过于脆弱的人是可能同不充分的社会责任感调和一致的。这种结合是不幸的;我们可以公正地说,如果国家必须对个人给以最周到的考虑,那末个人也相应地欠国家的情。有了这种相互的关怀,随着公民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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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加强,法律和良知之间的矛盾就可以缩小到最低限度,尽管它们的彻底和解将永远是个问题,直到人们对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致表示同意才能解决。

    另一方面,可能有人会问,我们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岂不是把社会对其成员的责任一笔带过了。我们都承认社会对儿童负有责任。但是成人不是同样也需要关怀和照顾吗?白痴、弱智者、低能者或酒鬼怎么办?对于这类人,理性的自主作何解释?他们除非受了坏榜样的影响,一般只会伤害自己而不会伤害别人。但是撇开其他一切考虑不谈,单单考虑到他们本身的利益,我们对他们难道就没有责任吗?我们难道没有权利纯粹从他们本身的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其他一切,来对低能者加以照顾,使酒鬼戒酒吗?如果是这样,我们难道不应该扩大可允许的强迫的范围,并承认为了一个人自己,不为任何其他目的,可以强迫他做我们认为对的事而不做我们认为错的事吗?

    回答是:这番道理正是在它企图概括的一点上是欠缺的。

    我们不得不把疯子关起来,这是除了他们本身利益外,还出于社会的理由。但是即使没有其他理由,他们本身的利益已是一个足够充分的理由。对于疯子来说,由于他们遭遇的不幸,自由(如同我们从这个字眼所理解的)

    是无法应用的,因为他们无法进行理智的选择,因此也无法获得使自由显得宝贵的那种发展。低能者的情况同样也如此,如果还没有按照同样原则来对待,那只是因为他们这种人被当作一个典型还是相当晚近的事。但是酒鬼就他是一种他无法控制而只能听其发展的冲动的牺牲者而言,在某种程序上也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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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38

    至于是否应该把酒鬼作为保护对象,这个问题应该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看保护性管制期内他所保留的自制能力是削弱还是得到恢复而定。所有这一切里面没有任何东西涉及作为自制能力的价值的自由要素。它只证明一点:只要一个人不具有自制能力,使他免于痛苦就是对的,如果情况允许,可以把他置于冲动最容易恢复正常平衡的条件之下。还可以补充一点:就酒鬼来说——我认为这个论点适用于强烈的冲动易于控制意志的所有事例——一个更明显和重要的责任是去除诱惑的根源,把一切利用人的软弱、不幸和恶行得益的企图看作是最高级的反社会行为。

    这有点像一项极其不平等的契约。

    诱惑者在冷酷地谋求利益,受害者被内心一个恶魔所困扰。

    这里存在着一种强迫,真正的自由精神必定能看出这是它的敌人,另外还存在着一种对别人的伤害,其真实性并不因为它的武器是一种强迫别人同意的冲动而有所减弱。

    我下结论说,自由学说中没有任何东西会阻碍普遍意志在其真正有效的领域内活动,一个关于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会妨害自由来履行其价值所在的社会功能和个人功能。

    自由和强迫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扩大国家控制会与坚决反对侵犯自由同时进行。这不是一个增加或减少的问题,而是改造和限制的问题。工业立法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曾看到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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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如国家建立一个学说性的宗教教义坚决表示反对。

    ①归根结底,是同一个自由概念和同一个共同意志概念促使人们对工业加以管理以及使宗教信仰和宗教教义脱离国家控制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们谈的是国家强迫个人做什么。如果我们转向国家为个人做什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然而相似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一种相应的舆论趋势。如果国家为个人做他应该自己来做的事情,这对个人的性格、主动精神和进取心会有什么影响?这其实不是一个关于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责任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引起了许多探索,人们对它的看法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关于贫穷,老的观点认为第一需要的是自助自救。每个人必须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生计。当然,如果他彻底失败了,决不能让他和他的家庭挨饿,济贫法机构就出来为他解决问题。但是穷人的每一个真心朋友必须力求使他们脱离济贫法这台机器。

    1834年前的40年历史告诉我们,随意使用公款对不适当的工资给予补助产生了什么后果。它仅仅意味着工资标准降低了,因为人们能够依靠政府救济来弥补不足,同时,由于穷人和辛勤劳动的工人处于同一地位,独立劳动的刺激也削弱了。总之,如果企图用他人的帮助来代替个人努力,其结果只会逐步损害个人主动精神,最终使工资标准降低。例如,人们感到——这一点是针对有关养老金的建议提出的——如果一个人抱有的目的没有充分开展活动的余地,他结果就会满足于比较低

    ①对“非教派主义”最常见的反对是这种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谋求国家资助的学说性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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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58

    的工资;如果他出了事故雇主给他赔偿,他就不会主动为事故预作安排;如果他的子女靠纳税人养活,他就不会挣钱去养活他们。因此,一方面,人们坚决认为,工资比率会自动适应挣工资者的需要,如果他的需要从其他来源得到满足,他的工资就会降低结果表面的救济大部分将会落空,而最后,鉴于个人努力的刺激减少,劳动生产率将会下降,工业刺激将会减少,全社会将更加贫穷。另一方面,人们认为,无论工人阶级的状况悲惨到什么地步,解救他们的正确方法是相信个人的进取心,而按照某些思想家的看法,可能要相信自愿联合。采取这些方法,劳动效率就会提高,正常的工资酬报也会增加。通过坚决取消一切外来援助,我们应该教育工人自立,在训练过程中吃点苦,将来却大有可为。他们会逐步达到经济独立,那时他们就能面对生活的各种风险,不是依赖国家,而是用他们自己的头脑以及他们自己健全的双臂的力量。

    这些见解已不再获得人们的同意。在一切方面,我们发现国家正在积极帮助各穷苦阶级,而决不是只帮助穷人。国家在教育儿童,提供检疫,以纳税人的钱给贫民发放食物,通过劳工介绍所帮助他们就业,努力组织劳工市场以减轻失业,并为所有其收入低于每周13先令的人发放养老金,而不要求他们作任何贡献。就所有这一切来说,国家难道是在广阔和慷慨然而轻率的慈善道路上盲目前进吗?国家是对或者能对个人主动精神和个人或父母责任的影响漠不关心吗?

    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假定:一些比较聪明的人清楚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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